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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會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修正草案

108年6月19日修正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將原住民族教育對象從原住民學生擴大到全體師生及所有國民,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規畫實施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相關課程或活動,並鼓勵其員工參與。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強地方政府實施原住民族教育權責。(修正條文第3條、第19條)
二、深化民族教育,強化原住民族參與: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明定原住民族及部落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民族教育之規劃及實施具共同參與權。(修正條文第5條、第12條、第30條)
三、強化部會間及中央與地方之分工合作:中央及地方政府召開推動原住民族教育政策相關會議及訂定發展原住民族教育計畫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至第9條)
四、增訂設立原住民族學校之相關事項另以法律定之。(修正條文第15條)
五、增加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之彈性措施:增訂原住民族教育得以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式辦理之依據,並得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修正條文第20條、第21條)
六、研訂原住民公費留學保障名額之學門,並以原住民族需求培育人才。(修正條文第23條、第24條)
七、擴大原住民族教育對象:擴大至學前教育及12年國教階段之所有學生,並鼓勵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50%之財團法人員工參與原住民族及多元文化教育。(修正條文第29條、第43條)
八、明定民族教育師資培育,強化公費生族語能力,並充裕原住民族籍師資。(修正條文第31條至第37條)

詳情請見修正後法規原住民族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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